北青報:自愿玩球“自甘風險”符合過錯責任原則

李英鋒

2020年05月18日07:57  來源:北京青年報
 
原標題:自愿玩球“自甘風險”符合過錯責任原則

 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,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,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,針對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有這樣的規(guī)定:一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,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,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,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(guī)定。那么,跟朋友一起踢足球、打籃球,一不小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,到底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?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,學校到底擔不擔責?

  在一些身體接觸多、對抗激烈的集體性體育活動中,磕磕碰碰在所難免,有人受傷是家常便飯。如果是無關大礙的小傷,沒人會在意,但如果到了傷筋動骨甚至更嚴重的程度,牽涉到不菲的治療、誤工等費用,明顯影響了學習、生活或工作,那么,受傷的一方就很可能產(chǎn)生索賠的念頭。實際上每一年都會有一些參與者因在自發(fā)性的體育活動中受傷而起訴索賠的案例。

  在司法實踐中,各地法院對此類糾紛的裁判原則并不統(tǒng)一。有的法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,認定一些體育活動參與者的傷情由正常的動作引起,所謂的“致傷者”并無過錯,無需承擔侵權責任,也就是說,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的適用已經(jīng)有了一定的司法基礎。有的法院則認為雙方均無過錯,適用公平原則,判決“致傷者”賠償或補償部分損失。還有法院認為“致傷者”構成侵權,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相同的糾紛,不同的判決,容易引發(fā)爭議,也容易讓相關體育活動參與者產(chǎn)生困惑,既不利于精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不利于維護司法公平正義,也不利于規(guī)范調整相關體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。

 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針對自發(fā)性文體活動明確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,契合了一些文體活動的特點,也完全符合過錯責任原則。在一些高強度的體育活動中,身體接觸和對抗是活動的一部分,也是競技運動的魅力和特點所在。如果自愿參與者在進攻、防守、拼搶等環(huán)節(jié)受傷,對方的動作在正常規(guī)則允許的范圍內,那么,這種受傷屬于一種意外,而并非被侵權,對方?jīng)]有過錯,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比如,因惡意違體犯規(guī)致人傷害,才存有過錯,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其實,受傷也是體育活動的一部分,無論是青少年還是成年人,在自愿參與足球、籃球等對抗激烈的體育活動時,都應該有一定的認知和心理準備,都應該視為甘冒風險,這是適用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的主觀基礎。

  自愿參與文體活動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符合運動規(guī)律,能夠鼓勵參與者在規(guī)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對抗,能夠引導人們積極參與文體活動,能夠促進競技類體育活動的健康發(fā)展,促進全民健身。在司法領域,這一規(guī)則的明確有助于統(tǒng)一司法裁判的標準,進一步規(guī)范司法裁判行為,公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,增強司法公信力。

  當然,在具體司法活動中,法院應該根據(jù)具體情節(jié)具體分析,不能簡單地一刀切,這才更符合依據(jù)事實和法律精準定性、精準辦案的法治要求,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體育精神的內涵。

(責編:仝宗莉、尹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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